上周五,上交所發(fā)布《上市公司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業(yè)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其中明確,資產管理產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視為管理人擁有資產管理產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權益。管理人不能實際支配資產管理產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應當披露表決權的實際支配方。業(yè)內人士認為,新規(guī)明確了資管產品的權益歸屬認定標準,對投資者利用資管產品等通道控制上市公司股權提出了更高的信披要求。
明確資管產品權益歸屬認定標準
近年來,上市公司收購和5%以上的大額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日趨活躍。以滬市為例,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收購均不足40單,2015年至2017年連續(xù)三年接近60單。而大額權益變動的增加更為顯著,2013年僅230余單,2014年增加至370余單,2015年躍升至560余單,2016年、2017年繼續(xù)保持在高位,均超過500單,“收購”成為資本市場日益普遍和常見的證券交易行為。為強化交易所對于收購和大額權益變動信息披露的一線監(jiān)管,及時回應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防范收購和大額權益變動可能引發(fā)的市場風險,同時適應“滬港通”交易機制的需要,《指引》出臺正當其時。
與此同時,目前A股市場中資管產品大額持股的情形越來越多。據天風證券對去年上市公司三季報十大股東數據的統(tǒng)計,目前信托計劃、資管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資管產品涉及1039只股票,持股市值約5050億元。其中信托計劃涉及622只股票,持股市值2200億元;資管計劃涉及509只股票,持股市值2500億元;員工持股計劃涉及122只股票,持股市值約470億元。不僅如此,信托計劃和資管計劃持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超過10%的個股數量分別達到19只和17只。
針對前期市場實踐中屢次出現投資者利用各類通道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指引》按照《收購辦法》對“權益”的界定邏輯,明確資管產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權益歸屬判斷標準,即實際支配表決權的一方被視為權益歸屬方。通常情況下,由于管理人對資管產品負有管理義務,能夠支配所持股份的表決權,因此原則上視為管理人擁有資管產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權益,管理人管理的資管產品所持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合并計算。但是如果根據約定或者其他原因,管理人不能實際支配表決權的,管理人應當披露表決權的實際支配方。
資管產品表決權之爭有望落定
在業(yè)內人士看來,《指引》的出臺并不意外。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曾在上月指出,A股市場上的資管產品,特別是杠桿收購中的資管產品,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后,所持股份的表決權處理非常棘手。比如寶萬之爭,資管產品收購后,所持股份的表決權歸屬問題爭議很大,王建軍此前建議通過修訂《公司法》來明晰。
某私募研究員認為,《指引》出臺速度快于預期,業(yè)內關于資管產品表決權之爭有望在《指引》正式出臺后落定。在寶萬之爭中,萬科曾對九個資管計劃將表決權讓渡于劣后級委托人鉅盛華提出質疑。從《指引》規(guī)范的最新內容看,明確了資產管理產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視為管理人擁有資產管理產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權益。如果根據約定或者其他原因,管理人不能實際支配表決權的,管理人應當披露表決權的實際支配方。從這個角度看,投資者通過資管產品取得相應的表決權是可以實現的。
某券商資管研究員表示,《指引》同時要求投資者通過接受表決權委托方式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應當披露委托權限、委托期限、委托解除條件及委托合同其他主要條款,并充分提示上市公司控制權不穩(wěn)定性的風險等。此外,在因爭奪控制權披露權益變動提示公告中,投資者為合伙企業(yè)或者除公募產品以外的資管產品時,投資者應當層層穿透披露權益結構,直至最終出資人,及最終出資人的資金來源、利潤分配、虧損承擔、投資決策、權益歸屬等事項的約定也在穿透披露要求內。這對投資者利用資管產品等通道控制上市公司股權提出了更高的信披要求,操作成本提高。(林榮華)
轉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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