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水、礦泉水的水資源費并入資源稅;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應當取得采礦許可證;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日平均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近日,我省印發(fā)《海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9月22日,在《辦法》政策解讀新聞發(fā)布會上,省水務廳有關負責人對《辦法》制定背景、意義和主要特點等進行解讀,并回答記者提問。
據介紹,《辦法》共31條,以《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確立的主要制度為基本框架,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聚焦完善許可權限、減少用水戶申請成本,強化征費管理等焦點問題,充分總結和借鑒我省和其他省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管理經驗與做法,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制度設計。
“《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進一步明晰管理原則與要求,進一步厘清相關主體管理權限,進一步簡化取水許可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進一步完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機制,進一步豐富取水事中事后監(jiān)管手段措施,進一步提升制度約束力?!笔∷畡諒d黨組書記鐘鳴明介紹。
在進一步厘清相關主體管理權限方面,《辦法》落實“放管服”精神,明確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規(guī)定了省、市、縣級水務部門在取水許可審批中的權限,同時規(guī)定了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有關工作。
《辦法》明確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級差和倍率。規(guī)定對限額內的農業(yè)生產用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以進一步完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機制。
此外,《辦法》創(chuàng)新實施信用信息監(jiān)管,細化規(guī)定了擅自拆除、更換、損毀計量設施、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準的條件取水的責任,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可以依法追繳應繳納的水資源費,凸顯本省特色。
下一步,省水務廳將按職責加強《辦法》宣傳解讀和貫徹實施,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切實抓好工作落實,減輕申請人辦事成本,進一步提高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能力與水平,保障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用水需求。(記者 周曉夢;通訊員 彭怡)
轉自: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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