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新規(guī)重在防控風險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8-01-15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四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的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職能、業(yè)務、資金和監(jiān)管等多個層面上都進行了修訂。其中,最引人關注的變化無疑在資金使用和債務風險防控方面推出新舉。
 
  對于資金,2007年舊版《辦法》規(guī)定了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的性質、需要滿足的要求、貸款規(guī)模等等。而2016年《規(guī)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規(guī)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tǒng)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fā)債券籌資解決。
 
  在土地儲備貸款成為歷史名詞,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隨即登場后,舊版《辦法》的修訂更新是自然的事。
 
  盡管舊版《辦法》強調貸款規(guī)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guī)模貸款;但在實際操作中,與土地儲備貸款若即若離的地方融資平臺所蘊含的債務風險,前些年一直為輿論所詬病。如今,融資平臺已經與儲備土地徹底切割,根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以土地資產注入融資平臺的地方債模式已告終結。同樣是“借錢”,2017年開始發(fā)行的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實行??顚魧S?,不會再像土地儲備貸款一樣,被輕易拿去用于城市建設或其他與土地儲備業(yè)務無關的項目。在新修版《辦法》確立的制度體系下,土地儲備資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全面織密,確保了專項債券運行安全規(guī)范、風險可控。
 
  新修版《辦法》著力以名錄管控“誰能用”。國土資發(fā)〔2012〕162號文件要求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財綜〔2016〕4號文件規(guī)定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新修版《辦法》強調了名錄管理制度,名錄外的機構不能使用專項債券資金。
 
  同時,按照新修版《辦法》,專項債券額度在市縣一級分解時,由財政和國土部門共同確定分解方案。而由于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列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總額內,單個項目不論借多借少,也不會突破預先設定的地方債總額。
 
  再加上專項債券嚴格與土地儲備項目一對一,借來的資金只能用于發(fā)債項目涉及的取得土地費用、前期開發(fā)費用以及項目管理費用;而且每筆資金的流向都在國土資源部門的信息監(jiān)管系統(tǒng)里有跡可循。
 
  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守住不發(fā)生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強調“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zhàn)”。近來,從中央到地方都在釋放嚴控地方債風險的信號。當然,有債務,就有風險。即使“堵暗道、開明渠”,也不意味著土地儲備債務進了隔絕風險的保險箱。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才剛剛起步,下一步,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相關監(jiān)管制度,持續(xù)化解風險。
 
  延伸閱讀
 
  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資金政策要點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
 
  >>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儲備機構按規(guī)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執(zhí)行。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或者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zhí)業(yè)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建立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管理執(zhí)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有關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guī)定。
 
  >>列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的機構應按要求在土地儲備監(jiān)測監(jiān)管系統(tǒng)中填報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土地資產存量和增量、儲備資金收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等相關信息,接受主管部門監(jiān)督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應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開展工作,違反相關要求的,將被給予警示直至退出名錄。(夏硯生)
 
  轉自: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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