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銀行逼得外孫女“告”外公,是法外設卡


銀行逼得外孫女“告”外公,是法外設卡


來源:中國產(chǎn)業(yè)經(jīng)濟信息網(wǎng)   作者:于立生    時間:2019-06-24





2018年4月,西安樊女士的父親因突發(fā)疾病去世,樊女士憑借父親單位出具的證明,前往銀行提取公積金。但事情并非想象中那么順利,銀行開始要求她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繼承人的證明。在開具了爺爺、奶奶和母親的死亡證明后,銀行又提出需要外公放棄繼承的聲明。帶著寫了聲明的外公同往銀行,樊女士又被要求進行公證;公證完了,銀行接著要求提供法院裁判文書。無奈,樊女士把外公起訴至西安市未央?yún)^(qū)法院。據(jù)媒體報道,折騰、奔波10個多月的樊女士,終于在近日提取了亡父的住房公積金。

  涉事銀行之所以要樊女士開具一系列死亡證明,無非意在排除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存在,防止樊女士獨吞,損害其他合法繼承人權益。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guī)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而由于她亡父的住房公積金,還并非個人財產(chǎn),對原歸她母親的那一半份額,她在世的外公也有繼承份額,所以又要她提供外公放棄繼承的聲明。

  可是,她外公的放棄繼承聲明,就真的需要公證,甚至是經(jīng)法院裁判進行司法確認嗎?

  不要說是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了,哪怕房產(chǎn)繼承,司法部、建設部1991年出臺的《關于房產(chǎn)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lián)合通知》,都已因抵觸《物權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guī),于2014年被最高法認定無效,繼之于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廢止。

  而2016年正式實施的《不動產(chǎn)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規(guī)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chǎn),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chǎn)分配的協(xié)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jīng)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庇纱丝梢?對于相關材料,行政確認及民事協(xié)議,同公證確認、司法確認,是都“可以”的并列關系;而并不是非要經(jīng)公證處確認,甚至是經(jīng)法院裁判進行司法確認不可。

  而像樊女士外公的放棄住房公積金繼承聲明,是他真實意思的表達,是他和她孫女之間的協(xié)議,怎么就“個人聲明沒法律效力”了呢?他是具有獨立思維判斷能力的成年人,《民法總則》第18條規(guī)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br/>
  涉事銀行對樊女士的亡父公積金提取層層設障,導致其開一大堆證明、帶外公奔波10個多月都提不出來。由此可見,盡管繼承權強制公證,在一些領域,在法律層面已被廢除;但一些機構在實踐中,還是延續(xù)了舊有機制的強大慣性,動不動就對辦事民眾亂提要求,甚至層層加碼為難人。

  明明憑利害關系人書面聲明就可解決的事,非要求去公證處辦理公證;公證完了還不行,又要求通過法院裁判進行司法確認。所以,相關管理機構,諸如央行、銀監(jiān)會,對于一些銀行給辦事民眾附加義務的亂作為,還得出臺配套規(guī)定,尤其罰則,加以禁止。

  另一方面,在一些領域,繼承權強制公證廢除之后怎么辦?目前替代方案尚不明朗。但是,確實不妨如中華遺囑庫管理委員會主任陳凱建議的那樣,以“聲明”取代“證明”,建立聲明公告制度。這樣做,一方面,可避免當事民眾跑斷腿的折騰;另一方面,也可給他們節(jié)省費用,諸如公證確認的公證費、司法確認的訴訟費等。歸根結(jié)底,避免因繁文縟節(jié)、繁瑣手續(xù)而導致的大量社會資源浪費。
(責編:段星宇、仝宗莉)


  轉(zhuǎn)自: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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