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客戶訴工行索賠7100萬敗訴案發(fā)回重審,支行長已自首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2017-08-16





  7100多萬的理財款,在時任工商銀行無錫碩放支行行長鄒大勇的牽線下,王玲(化名)與父親分6次與該支行簽訂了理財協(xié)議。至2013年,上述投資,血本無歸。
 

  王玲及父親隨后提起訴訟,要求工商銀行無錫碩放支行賠償其本息共7100余萬。工商銀行方面說,上述“理財協(xié)議”是鄒大勇與王玲父女之間的私下協(xié)議,合同上的銀行公章系偽造的,不代表銀行的意思。
 

  2013年8月,鄒大勇以私造理財合同向公安機關自首,后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刑。本案一審在無錫市中院開庭,法院判決王玲父女敗訴。后,王玲父女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近,江蘇省高院二審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此案發(fā)回無錫中院重審。
 

  理財5年,錢未進銀行?
 

  王玲一家人和工商銀行無錫碩放支行行長鄒大勇是熟人。
 

  王玲告訴記者,她與父親開的公司多年來與鄒大勇所在的中國工商銀行無錫碩放支行有業(yè)務合作,存款、員工工資卡都在該行,“屬于VIP客戶”。
 

  因此,當2008年鄒大勇找到王玲的父親王未(化名)推薦一款針對高薪客戶、保本且是內部資源的理財產品時,王未答應了。
 

  對于當時的簽約理財過程,王玲說她已經記不清了。只知道之后的幾年,父親的幾筆理財都很順利穩(wěn)妥。因為公司盈利有結余,她自己也投了一些錢進去,最初的“兌付都沒問題”。
 

  2013年6月,由于年事已高,王未與工行簽訂了自己最后幾筆理財協(xié)議,金額是前五年理財累積下來的本息,4500萬,利息彼時已達到10.2%。與此同時,王玲也加入了該理財協(xié)議,投入了2000多萬。
 

  而這幾筆理財協(xié)議為他們惹上了官司。
 

  簽訂協(xié)議后不久,鄒大勇找上王家,稱多年來他們投的錢已經沒了。“他說,這么多年(我)是騙你的,你們理財的錢全都被我鄒大勇個人拿走去炒股票賠掉了。錢從沒進過銀行。”王玲對澎湃新聞回憶說。
 

  錢從沒進過銀行?王玲覺得此言荒謬。她說,包括她自己簽的理財在內,理財款都是由工商銀行的柜臺員工辦理支取,所有協(xié)議都是在工商無錫碩放支行柜臺簽署的。
 

  她給澎湃新聞記者拿出辦理財的存折,上面寫的都是“支取”字樣。如果自己手頭上沒拿錢,就意味著錢進了銀行。
 

  她向鄒大勇要憑證,證明鄒所說的“錢沒進過銀行”。鄒拿出業(yè)務憑證,“一看我自己都傻眼了。”王玲說,他們的理財款被“轉賬”到了一些她完全不認識的第三方個人賬戶上。
 

  2013年8月,鄒大勇向當地公安部門自首,說自己以銀行名義與客戶簽訂理財協(xié)議,實際上進入個人賬戶。法院在2014年12月判鄒大勇犯合同詐騙罪。
 

  個人理財還是工行理財?
 

  2014年11月,王未、王玲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行按理財協(xié)議賠償本息。2016年3月,法院下達判決,原告敗訴。
 

  無錫市中院認為,案涉理財協(xié)議系鄒大勇偽造,并非工行碩放支行真實意思表示,故合同不成立。且鄒大勇屬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王玲、王未未對“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存在明顯過錯,并非善意相對人,故“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并不成立,駁回王訴訟請求。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涉案的理財協(xié)議是否有效?
 

  一審法院判決書以及碩放支行提供給澎湃新聞的答辯書中顯示,碩放支行的主張,集中在以下幾點。
 

  其一,涉案理財協(xié)議與該行真實的理財協(xié)議格式相去甚遠,且公章系偽造。
 

  “案涉理財協(xié)議缺失了工行格式文本要求的必備內容,如《產品說明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缺失了產品代碼、產品名稱、理財交易賬號、網點號、柜員號、時間(時分秒)等必備條款,不符合“內容具體明確”的法定要求,因此是不可能成立也無法履行的。”工行無錫碩放支行的答辯書中說。
 

  “且王及其公司自2006年始就有多次購買工行真實理財產品的經驗,原告對協(xié)議偽造應是明知的。”工行表示。
 

  其二,銀行至始至終沒有收到理財款。根據工行要求,收到客戶理財款后,會給予客戶相應的憑證,不過到目前為止,原告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
 

  不過,王玲對澎湃新聞說,這是因為她看到存折有“支取”的字樣,且有理財協(xié)議在手,加之多年來他們都是如此操作而未出問題,因而盡管沒有收款憑證,但他們仍信任這是正常的手續(xù)。
 

  其三,王玲父女及他們的公司與鄒大勇有頻繁的資金往來。工行表示,每次辦理財時,鄒大勇都會要求王將理財款項直接轉賬到他及其手頭操作的幾個個人賬戶,而非轉到銀行。
 

  “頻繁的資金進出,王應該知道自己的資金是流向哪里,而非他們說的放進了銀行。”工行方的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
 

  支行行長的刑事自述
 

  一審的判決書中,一個很重要的證據是鄒大勇的刑事案件供述。
 

  澎湃新聞從法院文書中看到,鄒在公安詢問筆錄中說,王未自2008年以前就開始與他合作個人理財,方式是通過借條而非正式協(xié)議。
 

  “我騙王說,經常有客戶找我借錢驗資或轉貸,我在銀行工作,錢放我這沒風險,收益較高。”鄒的說法是,每次王把錢給他,雙方寫一個借條,到期后王可以賺得高額利息。王以為他是在理財,實際上他拿到錢是去炒股。
 

  到2008年,鄒炒股虧損,為防止王向他要本息,就說可以將上述錢轉成工行的理財產品。“我將借條換成偽造的理財協(xié)議,并加蓋我偽造的公章。”鄒在刑事筆錄中說。
 

  此后,“他們(王玲父女)每次來辦理財,我會在辦公室把銀行卡給他們,然后陪他們到柜臺,把錢轉到我給的銀行卡上。”鄒說。
 

  而關于公章私刻的日期,鄒在筆錄中也多次說法不同。
 

  雙方對于鄒為何自首的態(tài)度也不同。工行方面的律師對澎湃新聞記者說,是因為鄒被王逼債以致走投無路,但王玲覺得這是鄒自首,是在試圖減輕乃至“洗脫”鄒個人和銀行的賠償責任。
 

  “他自首后說是個人詐騙,被定合同詐騙罪,否則的話就可能是職務侵占罪。銀行可能跟他商量好的。”王玲對澎湃新聞說。
 

  江蘇省高院撤銷一審判決
 

  2016年11月30日,該案的二審在江蘇省高級法院開庭。雙方的爭議焦點仍然是案涉理財合同是否成立。
 

  王玲的律師表示,鄒大勇是工商無錫碩放支行的行長,是職務行為,其意思作出就是銀行法定代表人作出。
 

  “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相比銀行肯定是弱勢方。他們依據的是合同是不是在銀行簽的、是由你們行長出面簽的。而且,合同上還蓋了公章,那普通人自然就認為那是銀行的正式合同。”原告方律師對澎湃新聞說,委托理財合同及合同上的銀行公章的真?zhèn)?,普通客戶是很難辨別的。
 

  但工行的意思是,這種主張的前提是合同簽訂方要是善意相對人。
 

  今年7月,江蘇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后作出裁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將此案發(fā)回無錫市中級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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