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日前出臺《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辦法》,今后山西省所有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單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原則上要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償取得。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jīng)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shù)量。目前,可交易排污權包括排污單位可出讓排污權和政府儲備排污權兩部分。其中,排污單位可出讓排污權指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設施、清潔生產(chǎn)、污染治理、技術改造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權。這部分排污權如果出讓,可采取公開拍賣方式、協(xié)商議價交易方式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交易方式進行。
《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辦法》旨在規(guī)范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試點工作,促進排污單位樹立環(huán)保意識,主動減少污染物排放。目前,山西省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暫定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煙塵、工業(yè)粉塵。按照要求,現(xiàn)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暫不實行有償取得,條件成熟后逐步開展。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單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原則上要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償取得。而且有償取得排污權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按照規(guī)定,排污權交易必須在全省統(tǒng)一交易平臺中進行,禁止場外交易。目前,受省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山西省排污權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和管理排污權交易系統(tǒng),履行排污權交易登記鑒證職能,開展排污權交易統(tǒng)計分析,受理全省范圍內(nèi)排污權回購、出讓、受讓、租賃等排污權交易業(yè)務,并對各市排污權交易工作進行指導。
目前,可交易排污權包括排污單位可出讓排污權和政府儲備排污權兩部分。排污單位出讓排污權所得收益歸排污單位所有。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tǒng)籌用于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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