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兩個合同不一樣,住房公積金提不了
鄭州市民劉女士2008年買了一套小房子,總價22.45萬元。在簽署房屋買賣契約時,辦理業(yè)務(wù)的二手房中介建議她,“把首付的11萬元寫成成交總價,一次性付清,可少交一點稅費”。她一算,可以少交1000多元錢。于是就按中介的交代,在房屋買賣契約中寫道:買賣雙方約定成交金額為一次性付清11萬元。并按照合同的實際成交金額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貸款15年,總貸款額11萬元。
今年8月下旬她到鄭州一家銀行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人員審核了她的材料后告訴她不能提取公積金。
“說我不符合取公積金的條件。”劉女士很疑惑,自己之前每年都取一次,材料也都可以審核通過,為什么突然就不讓取了呢?
中介
房屋買賣契約涉及三方,不能更改
“前幾年這樣操作的確實很多?!?1世紀(jì)不動產(chǎn)鄭州區(qū)域總經(jīng)理助理王川表示,除了客戶要求,中介這樣做的目的之一就是降低契稅,促成成交?!胺抗芫謧浒缚捶课葙I賣契約,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看房屋買賣合同,這就給了一些人鉆空子的機會?!?
不過,他還表示,今年1月份開始,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chǎn)管理局針對“陰陽合同”開始實施資金監(jiān)管,房子賣什么價,必須報什么價,買房者先把房款放在房管局的資金監(jiān)管賬戶,等新的房產(chǎn)證出來5個工作日之后,才會把房款轉(zhuǎn)給賣房者。這樣“陰陽合同”出現(xiàn)的幾率就小了很多。
“房屋買賣契約涉及三方,買方、賣方和房管局,一般情況下,是不可逆轉(zhuǎn)的,劉女士這樣的,只能申請公積金住房裝修貸款?!蓖醮ū硎?。
政策
提取住房公積金,兩份合同成交價須一致
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處李處長表示,自今年8月份起,貸款購買二手住房的市民提取住房公積金,除了常規(guī)的資料外,還需要審核房屋買賣契約,如果房屋買賣契約上的成交價格與購房合同不一致,接近或者低于貸款金額,將不能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
李處長表示,在判斷是否可以進行公積金貸款或者提取時,有兩個基本判斷標(biāo)準(zhǔn),一是申請人的貸款要給誰,劃給賣房人的,一般是正常的,可以申請貸款;二是貸款金額不能超過房屋的成交金額。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主要用來購房,而貸款的金額一般都在房屋成交價的80%以下。劉女士的買賣契約里約定的房屋成交金額與貸款額相當(dāng),顯然是不正常的。這種情況下,我們無法認定這是正常的購房貸款?!崩钐庨L表示。
提醒
如實填寫購房合同和房屋買賣契約可減少麻煩
李處長提醒,準(zhǔn)備用公積金貸款或者貸款購房提取公積金的市民,最好如實填寫購房合同和房屋買賣契約?!白詈冒奄J款金額和首付款一起約定在合同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王川說,很多購房者在購房時為了避稅,貪圖一時的小便宜,但是這筆賬肯定跑不掉,“手中的二手房再次出手時,還是要按照賣房子的價格繳稅,比如你的房子40萬元買的,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寫的是30萬元,并按照30萬元繳稅,等到再次出手時,如果賣了50萬元,一樣要按照50萬元的標(biāo)準(zhǔn)繳納稅費?!蓖醮ㄕf。
他還舉例子說,目前最極端的避稅手段就是走房產(chǎn)贈與,如一套100萬元的房子,買的時候只需要繳納幾千元錢的費用。但是如果購房者想再次出手轉(zhuǎn)賣,除了正常的稅費之外,還要另外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嚴(yán)格按照實情來填寫購房合同和房屋買賣契約就不會有問題了”。
(來源:“大河網(wǎng)-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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