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6月7日發(fā)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下稱《評估辦法》,確定房屋征收補償將完全按市場價進行。這將成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要補充法規(guī)。原建設部2003年12月1日發(fā)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
《評估辦法》的亮點在于,明確了依照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評估更多體現(xiàn)土地價值等原則。
根據(jù)《評估辦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對于最為關鍵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問題,《評估辦法》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jù)評估對象和當?shù)胤康禺a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fā)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其中,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fā)法評估。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評估辦法》要求,房屋征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住建部還表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如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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