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主要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繳庫、使用管理等做了具體規(guī)定,核心是將水土保持補償明確為功能補償,重大突破是明確了礦產資源生產期從量計征補償費和補償費要按1∶9進行中央與地方分成的要求。
《辦法》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損害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并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保護、監(jiān)督管理、綜合治理和生態(tài)修復。
《辦法》指出,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燒制磚、瓦、瓷、石灰,排放廢棄土、石、渣等。
《辦法》明確,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按照征占地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礦產資源開采量計征,石油、天然氣按油氣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
《辦法》規(guī)定,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負責征收??h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區(qū)、市財政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標準,《辦法》表示,將由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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