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論文、寫文案、寫作業(yè)、寫代碼、寫新聞、寫評論……最近,ChatGPT非?;鸨?,一個個考問當下的問題也隨之來臨——
“很多專家學者圍繞ChatGPT的發(fā)展,看到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痹?3日廣東高院舉行的“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護航廣東高質量發(fā)展”座談會上,一位企業(yè)界人士在發(fā)言時提到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ChatGPT是輔助工具還是內容生產者?如果ChatGPT能生產作品,著作權歸誰?現有的法律體系準備好了嗎?對此,羊城晚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業(yè)人士。
追問1
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作品嗎?
早在計算機發(fā)明之初,人們就開始討論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內容能否享有著作權。自1964年起,美國版權局就連續(xù)多年在年報中提及計算機作品對著作權制度帶來的挑戰(zhàn),并嘗試探討計算機作品、計算機能否享有作者權等問題。
計算機技術飛速發(fā)展,人工智能更新迭代,時至今日已發(fā)展出“能寫會道”的ChatGPT,為許多領域提出了人工智能解決方案。有的學生直接靠其寫作業(yè),有的學生借由它生成論文,有的記者輸入新聞要素就能生成一篇新聞稿……
同時,一些出版物、論文開始將ChatGPT列為合著者、非第一作者,但隨后遭遇了“封殺”,包括《科學》《自然》在內的大量權威期刊,都要求不能將ChatGPT列為作者。
可見,人工智能對現有著作權制度的沖擊已經顯現。
“需要明晰的是,此處談及的‘作品’是指著作權法語境下的作品,而不是社會大眾泛化理解下的作品?!睂ν饨洕Q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學粵港澳大灣區(qū)知識產權發(fā)展研究院研究員徐美玲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的基礎理論和相關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因此,并不能將ChatGPT生成的所有內容視為作品,如對“著作權法是哪一年頒布的”等簡單問題的回答,屬于現有知識的呈現,應該被排除在“作品”之外。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鄭志峰說:“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作品認定的關鍵在于獨創(chuàng)性,但何為獨創(chuàng)性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是主觀主義,強調作者的個性化創(chuàng)作過程;一種是客觀主義,強調作品本身具備一定的創(chuàng)造性、區(qū)分性。如果從客觀主義出發(fā),ChatGPT生成的許多內容可以被認定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進而屬于作品。”
追問2
若遇爭議有無司法判決借鑒?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對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構成作品等問題,已進行了一些探索。法院的基本觀點是,司法爭議的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資格有待法律予以明確規(guī)定,但對于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相關內容需要加以保護。
2019年5月,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在該案中,法院認定,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內容不構成作品,但同時指出其相關內容亦不能被自由使用。其理由是: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chuàng)作完成。
深圳市南山區(qū)法院2020年判決的騰訊訴盈訊科技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作品糾紛案,提供了另一種視角。2018年8月,騰訊公司在其網站上首次發(fā)表了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的財經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同日,盈訊科技在其運營網站發(fā)布了相同文章。騰訊公司認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其所有,盈訊科技的行為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2020年1月,深圳南山區(qū)法院審理認定,涉案文章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是原告主持創(chuàng)作的法人作品。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教授陶乾認為,在上述第一個判決中,法院認定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構成作品,但是有保護的價值。本判決的缺憾是,未能詳細地闡述為什么在有保護價值的情況下,本案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第二個判決則將Dreamwriter認定為一種創(chuàng)作工具,認定該文章構成作品,屬于騰訊公司的法人作品。
“總的來說,司法實踐越來越重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護,逐漸放寬對作品的認定,但如何認定著作權人以及相關的保護規(guī)則尚缺乏清晰的規(guī)則?!编嵵痉逭f。
追問3
歸屬界定還要解決哪些爭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龍衛(wèi)球在騰訊訴盈訊科技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判決后點評說,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yè)的迅猛發(fā)展,對現有法律體系特別是著作權保護體系提出了巨大挑戰(zhàn)。其中,人工智能能否成為著作權主體、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能否構成著作權客體,在國內外存在廣泛爭議。人工智能能否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成為民事主體資格,需要國家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認可。
ChatGPT生成的作品到底由誰作為著作權人,學術上存在不同觀點。鄭志峰表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的歸屬主要包括作者和其他主體,其中,作者指的是創(chuàng)作作品的自然人。但這不太適用于ChatGPT,一方面,ChatGPT并非民法上定義的自然人;另一方面,使用ChatGPT的用戶雖然是自然人,但用戶通常只是簡單地提問或發(fā)出指令,并沒有創(chuàng)作行為。
徐美玲提出:“既然ChatGPT生成的內容具備‘可作品性’,有可能享有著作權,那么其權利人如何界定?我認為,人工智能背后的設計者、開發(fā)者或者投資方等享有控制權的主體均可能成為著作權人,具體可通過合同機制確定。當然,‘權利-義務-責任’一體,成為著作權人的同時,也應對所生成的內容負責,如果存在侵害現有作品著作權或其他違法行為,同樣應當由著作權人來承擔相應責任?!?/p>
徐美玲說:“社會大眾可能還存在一個疑問,在ChatGPT‘創(chuàng)作’過程中,千千萬萬的用戶通過提問的方式引導其回答,是否也付出了勞動、參與了‘創(chuàng)作’?權責又該如何分配?我認為,‘OpenAI(ChatGPT所屬公司)——ChatGPT——User(用戶)’三者之間的關系可以理解為一種委托創(chuàng)作,即用戶委托OpenAI通過使用其享有的ChatGPT來進行創(chuàng)作,著作權的歸屬可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來認定?!?/p>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在鄭志峰看來,如果人工智能模型客觀上生成了大量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但法律上不將其視為相應的著作權人,那么這些作品就會成為孤兒作品、無主作品。對于這些作品,特別是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的作品的使用,勢必會引發(fā)諸多糾紛?!爱斎唬鳈喑藢ψ髡哌M行保護外,還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權的主體。雖然理論上說,ChatGPT和用戶都難以稱為一般意義上的作者,但法律完全可以通過擬制作者或者其他方式來確定著作權人?!?/p>
追問4
未來司法領域需要做何努力?
在徐美玲看來,應當摒棄作品必須只能由“人”來創(chuàng)作的理念——作品可以“為人”而創(chuàng)作。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本質上是人類的智力勞動成果,只是借助了人工智能這樣的工具,使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勞動科技化、規(guī)?;?、智能化。不過,為保護社會大眾的知情權,徐美玲特別強調應設定標注區(qū)分的義務。在我國已做出的判決中,法院就曾指出“從保護公眾知情權、維護社會誠實信用和有利于文化傳播的角度出發(fā),應添加相應計算機軟件的標識,標明相關內容系軟件智能生成”。
“歐盟、美國等都有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的糾紛,也出臺了一些法律政策。例如,歐盟2020年出臺了《關于人工智能相關知識產權問題的立法建議》,提出區(qū)分人工智能輔助人類創(chuàng)作和人工智能自主創(chuàng)作,構建不同的保護制度?!编嵵痉逭f,我國著作權法尚未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202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三條將原來的“(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這為今后將人工智能生成物納入作品保護奠定了基礎。
正承擔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立法研究”的陶乾介紹,目前,僅有英國對計算機軟件生成內容進行了規(guī)定,尚無對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如何保護的規(guī)定。未來,可以考慮通過對衍生數據提供財產權保護的方式來保護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的內容,同時,立法也有必要對文本與數據挖掘問題作出回應。
轉自:羊城晚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yè)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