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改革應堅持公益化取向


時間:2012-09-26





  最近,不少媒體在評價國家五部門出臺的“重大節(jié)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究竟該如何看,怎樣評價才能客觀公正,值得深思。

  公路姓“公”,這點毋庸置疑。即使是收費公路也應該具有一定的公共產品屬性,這點不會因為它投資主體的改變就可以改變得了的。既然是公用事業(yè),有公共產品的屬性,那它首先就應該強調其公益特征,其次才是它的商品屬性。

  收費公路的公用事業(yè)屬性和它的公共和公益產品的特征,決定了它的利潤率應該低于社會平均回報率,絕不應該成為“暴利產品”。并且,像收費公路這類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自然壟斷性,在經營上基本沒有其他競爭,利潤水平和收費價格通常不受市場競爭的影響。正因為這兩點,使得公路收費的價格一般都是由政府定價,并且像其他公用事業(yè)一樣,規(guī)定其利潤水平要低于社會的平均回報率。這一是因為公用事業(yè)必須有相應的公益性,其次,自然壟斷行業(yè)沒有巨額的市場競爭成本和和營銷支出,各國的公用事業(yè)的利潤率,通常也都是低于社會平均回報率。

  給我國的收費公路在價格和利潤水平上如此定性,有著現(xiàn)實的法律依據(jù)。我國的價格法就規(guī)定,“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這也就是為什么我國的公路收費標準,至今還是由發(fā)改委和各地物價局所制定的“政府定價”的原因所在。

  與此同時,我國的“公路法”也指出:“國家允許依法設立收費公路,同時對收費公路的數(shù)量進行控制”。并明確規(guī)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公路”,“收費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這里的“合理回報原則”,實際上就是指“回報”的上限不應該超過社會平均回報率。而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更是直接明了強調:“公路發(fā)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fā)展收費公路”。

  在當今高速公路已經成為“印鈔機”的時候,重新厘清公路包括收費公路的性質,就能更加清晰地認識,當今的收費公路改革,究竟是需要“小恩小惠”之類的“重大節(jié)假日對小客車免費開放”來化解公憤,還是應該堅持對問題重重的收費公路,進行重大的徹底改革。

  筆者在美國等國實地感受到,一般國家很少有像我國這樣高速公路收費“遍地開花”的情況。在美國西部如加州和中部,幾乎就沒有遇到過公路收費的情況。只有在東部少數(shù)地方才有公路收費,而且一般都是只要付上幾個25美分的硬幣即可相當于多交幾個1元錢人民幣硬幣。另外,美國的汽油費也沒有像中國的油價那樣包含了相當大的稅費。

  不管是從“國際慣例”,還是國家公用事業(yè)的公益屬性,高速公路暴利的“中國特色”,早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F(xiàn)今中國企業(yè)的社會平均回報率一般都在5%至8%,有的甚至更低?,F(xiàn)在毛利率高達50%至60%的收費公路改革的基本目標,就應該以此為基點,首先從“暴利”回歸到“平均”,然后再逐步走向公用事業(yè)的低利潤率。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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