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運營商與OTT的博弈會怎樣了結?


作者:陳敏    時間:2013-05-07





  既然OTT廠商已經觸動了電信運營商的敏感神經,既然這種危險而又微妙的關系讓他們的親疏遠近難以界定,既然OTT廠商和電信運營商都承認彼此之間是魚水關系而非水火不容,那么,這對歡喜冤家終究要對這場是非恩怨做個了結。

  電信運營商與OTT廠商之間的博弈,會以怎樣的方式收場?從全球范圍內來看,不少電信運營商正在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以“流量經營”的方式,嘗試與OTT廠商開展新的合作。

  方式一:電信運營商為OTT廠商實現增值,創(chuàng)建新的收入來源。

  在國外,這種方式已經被包括Verizon在內的多家電信運營商采納。具體方式為:電信運營商向與之合作的OTT廠商提供“提速”服務,OTT廠商向電信運營商支付相應的增值服務費用。

  國外采取這種合作方式的一些例證表明,一部分OTT廠商希望通過這種合作來確保用戶體驗。這是因為,使用移動互聯網業(yè)務的用戶往往耐心有限,如果一個應用在兩秒之內無法打開,或者使用不流暢,用戶便會很快離開。而如果能讓網絡更加有保障,有些OTT廠商愿意支付一些費用,提高其用戶的優(yōu)先級,即使是在網絡忙時,也能確保用戶訪問其業(yè)務的速度。

  愛立信的技術專家認為,這種方式對于電信運營商和OTT廠商來說,是一種雙贏的合作方式。一方面,運營商可以針對某項OTT業(yè)務提供內容加速,有效經營、管理數據流量;另一方面,得到提速的OTT業(yè)務可以更方便地抵達用戶,確保最佳的用戶體驗。

  OTT廠商向電信運營商支付的這部分增值服務費,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消化”。比如,OTT廠商可以向用戶收取“有保障的業(yè)務體驗”費用,之后再與電信運營商進行分成?;蛘?,OTT廠商不向用戶收費,直接向電信運營商付費,再通過廣告或其他收入來彌補這部分費用支出。

  除了“內容加速”之外,電信運營商還可以提供其他的服務,或者提供更多的能力開放——只要OTT廠商認為電信運營商所提供的網絡保障和服務,能夠為其保留或增長用戶起到作用,雙方就有合作的機會和空間。

  方式二:電信運營商為OTT廠商提供定向的差異化計費,在增量的同時實現增收。

  這種合作方式與前一種方式有類似之處,都需要電信運營商向OTT廠商“定向提供”有保障的網絡服務。在這一前提下,電信運營商可以針對某個或者某幾個OTT業(yè)務,制定打包使用費。

  打包計費是差異化計費的一種表現形式,雖然大幅拉低了運營商數據流量的使用單價,但可以提高用戶黏性、減少離網率。

  除了確保用戶黏性之外,這種針對某個OTT業(yè)務的差異化計費還可以為電信運營商解決兩方面的難題:一是如何合理地承載正在爆炸式增長的數據流量,二是如何經營和管理這些數據流量。

  這種差異化計費的方式,恰好與愛立信多年前提出的“智能管道”戰(zhàn)略相吻合。愛立信的技術專家認為,智能管道是電信運營商開展流量經營的基礎,運營商首先需要強化網絡本身的能力,并在此基礎上有效經營數據流量,進而促使流量增長所帶來的收益最大化。

  目前,全球不少運營商已經開始部署這種“智能管道”的計費控制功能。據了解,這種對某個或多個OTT業(yè)務進行打包收費、無限量使用的模式,正在被越來越多的電信運營商采納,其中包括南美、香港地區(qū)的一些運營商。

  以香港為例,香港電信運營商PCCWMobile與騰訊公司在不久前合作推出“微信暢聊套餐”,用戶只需每月支付8元港幣,就可以不限流量使用微信業(yè)務。

  方式三:OTT廠商直接向電信運營商支付費用,再通過廣告等收入消化成本。

  以上兩種方式都屬于電信運營商以“流量經營”為主導的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但如果用戶不接受所謂的增值服務,也不接受打包等方式的差異化計費,電信運營商與OTT廠商也可以因地制宜,通過其他的市場化手段來平衡企業(yè)之間的利益關系。

  比如,OTT廠商可以直接向電信運營商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或服務費,再通過廣告等收入來消化這部分成本支出。

  這種“將成本轉嫁給廣告商”的后向收費方式,一直被互聯網企業(yè)廣泛使用。在移動互聯網時代,這種方式仍然可以被OTT廠商采用,只不過,廠商需要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有所創(chuàng)新,而不是照搬。

  實際上,電信運營商與OTT廠商的利益分配方式并不止以上三種。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產業(yè)的不斷發(fā)展,利益雙方還可以挖掘更多的合作方式。

  不管采用哪種合作方式,有一點是一致的——在移動數據流量爆炸式增長的時代,更需要產業(yè)鏈上下游的合作、開源。就像全球越來越多的主流運營商正在嘗試的“帶寬經營與內容捆綁”營銷方式,電信運營商與OTT廠商應該探索各種合作的可能性,來釋放寬帶的能量。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電信運營商還是OTT廠商,它們都不是慈善機構,都是以經濟利益為基礎的,有投入也需要有回報;隨著新產品、新業(yè)務的出現,兩個行業(yè)之間必然要面對一次又一次利益分配的調整,甚至是規(guī)則的重構。



來源:網易科技 作 者: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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