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記者了解,國家發(fā)改委等部門此前制定的政策提出,水第一檔覆蓋居民家庭范圍為80%,第二檔覆蓋范圍是95%,但是超過第一檔后的第二檔要加價。電價有兩個方案,一個是第一、第二檔分別覆蓋用戶70%、90%,另一個是分別覆蓋80%、95%的用戶。
實際情況是,各地已經(jīng)開始紛紛進行調整。
比如遼寧物價局2016年提出,在2017年將實施4級水價方案,第一檔用水量覆蓋范圍將從80%縮小到70%。貴州在去年9月1日對階梯電價實施調整,第一檔用電量從年2200(含)度以內提高到3000(含)度以內,覆蓋率將由74%提高到82%。
對此,東北財大產(chǎn)業(yè)組織與企業(yè)組織研究中心主任于左指出,階梯價格制度要考慮資源稀缺性,在國外有階梯價格下降制度,比如用得越多價格越低。對于一些稀缺資源,應該用得越多,價格越高。但是對于很多嚴重供過于求的資源,應該采用用得越多價格越便宜的制度。
“比如現(xiàn)在風電、太陽能甚至核能發(fā)電閑置嚴重,這個時候應該鼓勵居民使用,用得越多價格越便宜。這在增加用電量的同時,發(fā)電企業(yè)產(chǎn)生規(guī)模效應后成本也會下降,進而產(chǎn)生良性循環(huán)。”他說。
完善階梯價格制度
記者了解到,水電熱階梯價格制度之所以要完善,是適應新時期國家加大壟斷行業(yè)監(jiān)管的需要而采取的新措施。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近期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壟斷行業(yè)價格監(jiān)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準確核定成本、科學確定利潤、嚴格進行監(jiān)管”的思路,要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為核心的約束與激勵相結合的壟斷行業(yè)定價制度,合理降低壟斷行業(yè)價格。
孟瑋在例行新聞發(fā)布會上指出,在資源方面,在總體不增加農(nóng)民負擔的前提下,扎實有序推進農(nóng)業(yè)水價綜合改革。同時,還將研究制定推進城鎮(zhèn)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公用事業(yè)方面,適時完善城市供水供電供熱階梯價格制度,合理調整分檔用量及價格。
記者了解到,隨著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居民使用電器頻率增加等原因,居民用電量、用水量都會增加,首檔用量需要調整也在常理之中,但供水、供電階梯價格制度方案可能有差異。
華北電力大學經(jīng)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袁家海指出,階梯電價的第一檔肯定是要保基本用電量。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用電量應該是增加的。所以基本用電量的確定,要和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適應。
根據(jù)了解,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后,原先確定的階梯價格第一檔覆蓋比例將大幅下降。比如貴州最初確定階梯電價第一檔1年使用2200度,在2012年該檔覆蓋比例是80%,但是到了2016年覆蓋比例只有74%。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jīng)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指出,過去階梯價格第一檔覆蓋的范圍在80%左右,這個比例已經(jīng)非常高了。
他認為,由于第一檔價格是最低的,如果第一檔人多的話,難以持續(xù)。所以改革的方向,要么就是第一檔的價格提高,要么就是第一檔覆蓋比例減少。
水、電方案應有差別
而對自來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改革方向,各地已經(jīng)進行了一些探索,有的地方是采取第一檔比例縮小的方式,有的是第一檔比例擴大的方式。
比如遼寧物價部門決定,在2017年實施自來水四檔制度,第一檔從原先覆蓋的范圍80%縮小到70%,第二檔用水量由原覆蓋95%的居民家庭用戶調整為覆蓋85%。
大連對于水價階梯制度改革力度更大,采取的是擴大第一檔范圍的方式。比如2016年大連水價聽證會時提出,第一級用水量由8立方米調整為13立方米(每戶每月),價格仍按照每立方米2.30元執(zhí)行。居民家庭每月每戶用水量在13立方米-18立方米的(含18立方米)(第二檔),在第一級水價的基礎上,每立方米加價1.15元,即每立方米3.45元。
最后執(zhí)行的情況是,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大連主城區(qū)居民第一級每戶每月15立方米以下,銷售價格仍為每立方米2.30元;第二級年用水量為每月每戶在15-20立方米之間,銷售價格為每立方米3.45元。
根據(jù)自來水公司測算,原先確定每月每戶13立方米用量的第一檔方案,已經(jīng)覆蓋95.79%的家庭。按最后執(zhí)行情況看,每月每戶15立方米的方案覆蓋范圍更廣。
林伯強認為,價格改革的方向,是朝著補貼減少的方向去。如果第一檔覆蓋范圍大、價格太低的話,需要補貼。第二檔第三檔的覆蓋范圍也要大一點,價格可以稍微高一些。
記者了解到,一些城市水資源緊張,提高價格、實施階梯制度是有必要的。但是電力目前屬于產(chǎn)能過剩的行業(yè)。
公開數(shù)據(jù)顯示,2016年棄核率達19%,相當于損失462億度電。光伏發(fā)電、風電以及火電也有相似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很多專家認為應該采取鼓勵用電的措施。
于左指出,電力階梯價格制度是在前幾年用電緊張時出臺的,現(xiàn)在電力嚴重過剩,應該采取用電更多、價格更便宜的制度。各地資源情況不一樣,價格也應該不同,有的地方用水緊張,因此水價應該是階梯上升。
他認為,價格改革應該反映成本,但是也應該防止利用改革將不必要的成本分攤、導致?lián)p害居民利益的情況發(fā)生。(記者 定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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