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發(fā)布校外機構設置標準 不得借文藝培訓名義開學科課程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11-02





  日前,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廣東省教育廳聯合印發(fā)《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明確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條件及基本要求。據悉,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不得晚于21:00,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藝術類培訓名義開展學科類課程內容。


  本標準所稱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舉辦,經縣(市、區(qū))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核通過并受教育部門牽頭監(jiān)管,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學生實施的,從事器樂、聲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含繪畫、書法、篆刻、雕塑、設計等)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guī)定,并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訓場地間應保持一定的間隔,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培訓機構的場地建筑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管理人員,實現視頻監(jiān)控全覆蓋,并配備數據存儲設施,視頻信息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學時。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培訓機構應在機構所在地的地市轄區(qū)范圍內自主選擇一家具備第三方資金托管要求的銀行,簽訂專用監(jiān)管賬戶管理協議,以機構名義單獨開立唯一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存放學員預付費。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該賬戶需與機構自有資金銀行結算賬戶嚴格區(qū)分,不得對該賬戶內的預收費用進行融資擔保。


  據悉,本標準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轉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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